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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服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
1、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2、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
3、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
4、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结果等服务各阶段,充分考虑对执业风险的影响因素,使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二章 业务定义与目标
第七条 本指引所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委托人或者其指定的纳税人提供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资料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执行相关规则和指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在委托业务范围内依法对纳税人资料、情况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对年度纳税申报事项提供分析、评估、建议等涉税服务活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包括:资料准备、数据整理、申报方案设计和报送安排。
委托人包括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第三方,委托人与纳税人不一致的,委托人应能保障纳税人履行配合、协助税务师事务所正常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的义务。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为保证纳税申报咨询业务质量应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四个方面评价处理结果的合法性。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实施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应执行以下基本流程:
(一)与委托人签定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委托协议;
(二)从委托人处取得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的资料;
(三)对资料和数据进行专业判断;
(四)出具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方案。
第三章 业务承接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委托人的基本信息、交易资料进行分析评估。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承接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与委托方书面签订业务委托协议。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承接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的,应当与委托人书面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并按照49号公告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后,应当获取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管理层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声明。
委托方承诺确保涉税服务人员不受限制的接触任何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工作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业务委派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派能够胜任纳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税务师事务所在选定项目负责人时,应重点关注其技术专长、经验、已有项目的工作量以及独立性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结构一般可设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助理三级。
项目负责人由税务师事务所选定,是项目最高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项目经理由项目负责人选定,是项目具体承办人,主要负责项目组人员安排和指导、底稿复核以及与委托人沟通等工作。
项目组各级人员选定前,应当事先征询成员意见,协调各项目组之间对人员、时间、资源的不同要求。
第五章 业务计划
第十六条 为确保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顺利实施及业务质量,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由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实施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前,编制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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