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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记载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情况,为执业质量的比较提供依据。
第四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工作底稿进行管理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业务工作底稿的制定和修订是否及时;
2、业务工作底稿编制是否真实、全面,签字手续是否完备;
3、以复印件、电子及其他介质等非原件作为业务工作底稿的,是否按制度执行。
4、业务工作底稿归档是否及时。
第四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工作底稿设置台账,为按照49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提供依据。
第八章 业务报告
第四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形成的业务成果一般包括:
1、经双方签字确认的相关文件;
2、经双方约定需出具的业务报告;
3、委托人应当留存备查的资料。
业务报告的起草基本要求、分析过程和分析结论、处理建议,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完成约定服务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报告。 包括:封面、前言、目录、背景、告知事项及执行程序、分析过程和结论以及建议、附件等基本要素。
业务报告的背景、告知事项及执行程序,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咨询业务报告起草的原因、理由、目的等内容;
2、提醒委托人关注,分析结论的依据和假设在业务报告提交以后的变化,可能对委托人带来的影响;
3、提醒委托人在报告使用时的风险;
4、完成报告执行的主要工作程序。
涉税服务人员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对委托人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应在说明中予以披露。对于业务实施中发现的文件规定不明确的事宜,应予说明。
第四十五条 业务报告经业务质量复核后,由执行业务的经办人员、项目负责人及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服务机构印章后对外出具。业务报告应当注明日期。
正式出具业务报告前,应就拟出具的业务报告有关内容的表述与委托人进行沟通。
第四十六条 受托方应当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按照税法的规定填制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包括: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备查)类减免税。
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和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后享受。
享受备案(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留存备查资料。
第四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报告及其他业务成果,应当由双方留存备查;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四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对提供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业务记录和业务成果以及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泄露相关信息。但以下情形除外:
1、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
2、涉税专业服务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阅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业务档案
第四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档案的真实、完整。业务档案是如实记载业务始末、保存涉税资料、涉税文书的案卷。
第五十条 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完成后,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签订的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委托协议、工作底稿、业务成果等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类、装订、立卷、保存归档、按期保管。
第五十一条 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档案卷宗一般按照以下顺序排列:
(一)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委托协议、业务计划;
(二)工作底稿,如资料交接表、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
(三)工作过程形成的业务记录,计税资料汇总、计算、审核、复核以及各种涉税文书制作等;
(四)出具的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报告;
(五)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资料及有关法律性资料;
(六)其他相关业务资料。
第五十二条 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对以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工作底稿,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信息的完整和不外泄。
第五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内对业务档案进行转让、删改或销毁。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指引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委托协议(参考文本)
索引号:
委托协议采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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