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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鉴证业务指引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2.5号(试行)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09-02 | 226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鉴证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涉税鉴证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鉴证业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

(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

(三)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

(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五条 鉴证人提供涉税鉴证业务服务,应当遵循涉税鉴证业务与代理服务不相容原则。承办被鉴证单位代理服务的人员,不得承办被鉴证单位的涉税鉴证业务。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相关的规定,在业务承接、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结果等鉴证服务各阶段,充分考虑对执业风险的影响因素,使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二章 业务定义与目标

第七条 本指引所称涉税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对被鉴证人涉税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鉴定和证明,并出具书面专业意见。

涉税鉴证业务包括:企业注销登记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认定鉴证、涉税交易事项鉴证、涉税会计事项鉴证、税收权利义务事项鉴证和其他涉税事项鉴证。

第八条 本指引使用下列涉税鉴证业务术语:

(一)委托人,是指委托事务所对涉税事项进行鉴证的单位或个人;

(二)鉴证人、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具有提供涉税鉴证业务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

(三)被鉴证人,是指鉴证事项相关的单位或个人。被鉴证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有权指定的第三人;

(四)使用人,是指使用鉴证结果的单位或个人;

(五)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评价和证明的对象;

(六)鉴证资料,是指鉴证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各类信息载体;

(七)鉴证结果,是指鉴证人执行鉴证项目的最终状态,包括出具鉴证报告或者终止涉税鉴证业务委托合同等其他情况。

第九条 涉税鉴证业务流程,主要环节包括:鉴证准备、证据收集评价、鉴证事项评价、工作底稿、鉴证报告等。

第三章  鉴证准备

第十条 鉴证人承接涉税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相关的规定,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下列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

(一)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涉税鉴证业务;

(二)是否具有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四)承办人员是否为鉴证人提供了涉税服务;

(五)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一条 鉴证人承接涉税鉴证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对税务专业术语、鉴证业务范围等有关事项进行解释,避免双方对鉴证项目的业务性质、责任划分和风险承担的理解产生分歧。

第十二条 鉴证人决定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的,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相关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委托协议,并按照49号公告要求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第十三条 涉税鉴证业务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鉴证事项;

(二)鉴证报告的用途或使用范围;

(三)鉴证期限、举证期限;

(四)鉴证业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对涉税鉴证业务的配合义务;

(六)鉴证人利用专家工作的安排;

(七)委托人、鉴证人或被鉴证人的证明责任;

(八)责任分担和争议处理方式;

(九)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鉴证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被鉴证人出具书面文件,承诺声明对其所提供的与鉴证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鉴证人应当指派能够胜任受托涉税鉴证业务的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实施涉税鉴证业务。

第十六条 鉴证人应当根据鉴证事项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鉴证期限等情况,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相关的规定,制定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总体业务计划应当落实工作目标,确定工作策略,安排服务时间,界定业务范围,明确人员组织分工,明确必要的沟通环节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