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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鉴证业务指引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2.5号(试行)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09-02 | 227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具体业务计划应当确定拟执行的鉴定方案、鉴证程序、时间、步骤、方法和具体流程等。

第十七条 涉税鉴证业务计划确定后,鉴证人可以视情况变化对业务计划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请求本所内部或外部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专家工作成果负责。

第四章  证据收集评价

第十九条 鉴证人应根据受托鉴证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鉴证业务需要证据的范围、类型。

证据范围主要包括:时间范围、职权范围、业务范围。

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二十条 鉴证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获取涉税鉴证业务证据:

(一)委托人配合提供的鉴证材料;

(二)被鉴证人协助提供的鉴证材料;

(三)鉴证人采取审阅、查阅、检查和盘点、询问或函证、记录及其他方法取得的鉴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鉴证人应当根据鉴证事项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二十二条 鉴证人应当根据鉴证事项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被鉴证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三条 鉴证人应当根据鉴证事项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相关性:

(一)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关系;

(二)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

(三)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四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鉴证依据:

(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

(六)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七)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 鉴证人应当取得支持鉴证结果所需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鉴证人对鉴证事项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不能替代或减轻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纳税申报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章  鉴证事项评价

第二十六条 鉴证事项合法性的评价要点包括:事实、证据、依据、程序、内容。

鉴证事项的合理性评价要点包括:处理行为是否客观、是否符合情理。如,是否符合交易常规、会计常规。

第二十七条 鉴证人发表鉴证结论,应关注事实是否清楚,被鉴证事项的交易各方、征纳双方、争议各方等当事人对鉴证事项的事实陈述是否基本一致,是否能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证据查明事实。

鉴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包括:交易处理、会计处理、税务处理等行为。

(一) 交易处理,包括环境事实、业务事实和其他事实;

(二)会计处理,包括交易事项的确认与计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

(三)税务处理,包括会计数据信息采集、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调整、纳税申报表或涉税审批备案表填写等。

第二十八条 鉴证人发表鉴证结论,应关注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是否已经査证属实并在量上达到足以得出确定结论的程度。鉴证评价是否能够得出唯一结论,排除合理怀疑。

第二十九条 鉴证人发表鉴证结论,应关注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鉴证业务是否准确适用法律依据。

(一)是否符合《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

(二)是否存在应该用该条款(项目)而用了其他条款(项目)。适用法律依据要具体到“条、款、项、目”;

(三)是否存在常见的错误,如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生效的依据、应当适用上位法却适用了下位法、引用法律条款错误、遗漏法律条款或者适用法律条款不具体不规范等。

第三十条 鉴证人发表鉴证结论,应关注适用程序是否合法,处理税务事项整个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体、权限、内容、方式、步骤、时限、结果等程序事项。

第三十一条 鉴证人发表鉴证结论,应关注交易处理、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是否客观、符合情理具备合理性。

第六章  业务记录

第三十二条 鉴证人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程序指引(试行)》相关的规定,编制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保证工作底稿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逻辑性,以实现下列目标:

(一)适当记录涉税鉴证业务过程,列明判断过程及其依据,为最终出具鉴证报告提供基础性资料;

(二)有效收集与整理涉税鉴证业务证据,形成支持涉税鉴证结果证据链条,证明涉税鉴证业务过程符合涉税鉴证业务指引;

(三)规范记载涉税鉴证业务情况,表明涉税鉴证业务规范化程度并保证执业质量。

第三十三条 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下列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