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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指引(试行)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2.1号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09-02 | 1866 次浏览 | 分享到: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服务项目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时间要求等情况,制定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计划,确定工作目标、工作方案、时间安排、业务范围、人员分工、沟通协调、执行程序等事项。

第十七条 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计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基本概况、经营状况、行业涉税特点、执行的会计制度和相关税收政策情况等;

2、对年度纳税申报的风险评估,包括委托人的财务风险、纳税风险、管理风险以及政策风险等;

1、业务小组成员。在确定业务小组成员时,应充分考虑其从业经验、专业素质等方面。

2、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工作进度及时间。项目负责人应对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工作的进度及时间做出规划,明确各阶段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资料的交接方式、时间、及预计服务完成时间等。

3、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情况和委托事项的性质,确定重要风险控制事项。

第十九条 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计划编制完成以后,应连同委托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交由税务师事务所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重大项目的工作计划,应经税务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并签署审核和批准意见。业务负责人应重点审核业务计划的下列主要事项:

(一)计划前是否在现场进行调研;

(二)对重大风险事项确定是否准确;

(三)计划内容是否全面、可行;

(四)时间预算是否合理;

(五)项目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六)业务计划能否达到委托人预期的委托目标。

第六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业务实施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实施阶段包括:资料准备、数据整理、申报方案设计、报送安排。

涉税服务人员在实施申报准备业务时,应重点关注:

1、资料准备阶段应重点关注项目交易资料和会计资料的准备。

2、数据整理阶段应重点关注利润总额、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资产类纳税调整项目、特殊事项纳税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项目、其他纳税调整项目、税收优惠项目、弥补亏损类项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和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

3、申报方案设计阶段应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是否按税法规定执行、报送资料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报送安排阶段应重点关注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归档和申报方式。

第二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应从文件的适用条件(事实根据)、适用文件选择、文件规定的处理方法、处理结果合法性评价等四个方面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进行判断:

(一)文件的适用条件(事实根据)

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与委托人沟通后所了解的信息,经过分析评价后,整理出与咨询事项直接相关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适用文件选择

根据委托人的事实情况,列明与委托目标直接相关的法规文号、条款。适用文件选择主要围绕实现委托目标、法规所规定的条件来表述。并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判断:

A、是否存在应适用此法时而适用了他法;

B、是否适用了无效的法律、法规;

C、是否援引了错误条文;

D、是否违反了法律冲突适用规则;

E、在适用法律时是否存在仅考虑一般情况而忽视特殊情况的情形。

(三)文件规定的处理方法

涉税服务人员应根据委托人实际情况,指明委托人条件与法规条件的符合程度,并详细分析差异的原因。

(四)处理结果合法性评价

涉税服务人员依据法规符合度分析结果,结合委托目标,提出不同类型结论:

A、以告知委托人是否具备法规条件为委托目标的,将法规符合度分析结果直接做为结论。

B、以评估委托人风险为目的,在列明法规符合度分析结果后,提出风险后果。

C、以向委托人提出建议为目的,在列明符合程度的分析结果和风险后果后,提出具体建议。

第二节  资料准备

第二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人情况和委托协议、业务计划,要求委托人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书面列示资料清单,并告知委托人进行事前准备。

第二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了解纳税人的企业基本情况、内部控制制度情况、会计制度情况和税收制度情况等情况。并取得与服务事项相关的、能够支持年度申报准备咨询报告的证据,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准备咨询业务进行证据搜集时,应重点收集下列七个方面的证据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2、利润总额项目资料;

3、纳税调整项目资料;

4、税收优惠项目资料;

5、弥补亏损类项目资料;

6、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资料;

7、本年缴纳税款资料;

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

第二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编制、使用和保存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

第二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实施过程中,可以采信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企业资产损失、税收优惠事项等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相关事项作出的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