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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1.3号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09-02 | 289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纳税义务人的确定与会计核算主体之间的差异。重点关注不同类型纳税义务人适用征税方式不同,与会计核算主体的确认之间的差异;

(二)征税范围与会计要素确认的差异。重点关注特定征税范围的事项。尤其关注税收上不作为征税范围,而会计上进行要素确认的内容;或税收上作为征税范围,而会计上不进行要素确认的内容;

(三)各税种计税依据的确定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各要素确认之间的差异。重点关注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差异、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等;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核算期间的差异。重点关注税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早于或晚于会计核算期间所带来的时间性差异;

(五)税收优惠的适用与会计核算内容的差异。重点关注税基式减免与税额式减免的适用与会计各要素确认之间的差异;

(六)特殊业务税收政策的适用与会计核算及确认的差异。税收政策规定的特殊事项通常与会计核算及确认的内容有显著差异,重点关注企业的特殊涉税事项的差异处理;

(七)国际税收领域的税收政策适用与会计核算及确认的差异;

(八)其他涉税业务中需要判断的税会差异。

第五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应具体根据业务项目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工作量大小和时间限定等情况,确定服务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包括询问、观察、检查、核对、盘点、函证、分析、计算等。

第四节 实施办理

第五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实施涉税业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涉及到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填报事项的涉税业务,是否按照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要求和口径填报申报表。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表内逻辑关系、申报表及附表表间关系是否正确;

(二)涉税业务需要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或长期专业顾问服务,是否与委托人就服务内容和业务成果进行充分沟通;

(三)涉税业务需要为委托人提供纳税计划或纳税方案,是否进行合理设置试算指标、测算参数和测算口径,形成测算结果并对计划或方案进行量化评价;

(四)涉税业务需要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结论的,所归集和分析的证据是否已经査证属实并在量上达到足以得出确定结论的程度,鉴证评价是否能够得出唯一结论,排除合理怀疑;

(五)涉税业务需要为委托人提供纳税情况审查专业结论的,所归集和分析的证据是否已经査证属实并在量上达到足以得出确定结论的程度;

(六)涉税业务需要办理相关备案事项或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关注相关事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对涉税业务应当履行质量复核程序,根据税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业务类型确定复核级别。

(一)一级复核由项目经理实施;

(二)二级复核由项目负责人实施;

(三)三级复核由税务师事务所业务负责人实施。

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履行三级复核程序,对于小微企业的涉税业务,也应当执行至少二级的质量复核程序。

第五十六条 质量复核内容应当包括:

(一)业务计划是否得到执行;

(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解决;

(三)已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

(四)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五)业务目标是否实现。

第五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质量复核进行管理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复核级别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二)复核的内容是否全面;

(三)复核结论、过程记录是否完整;

(四)复核意见是否处理并记录;

(五)复核人是否签字。

第五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选派项目组以外人员,对项目组的工作成果作出客观评价,对一定风险等级的项目分别实施不同的质量监控。

第五十九条 业务质量监控人应当具备业务监控所需的足够、适当的技术专长、经验并满足独立性要求。

第六十条 业务质量监控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要风险、质量控制事项处理是否适当,结论是否准确;

(二)税法选用是否准确;

(三)重要证据是否采集;

(四)对委托人舞弊行为的处理是否恰当;

(五)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是否完成,结论是否恰当。

第六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质量监控进行管理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达到监控风险等级的项目是否实施了业务监控程序;

(二)业务监控人的选定是否符合要求;

(三)业务监控人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了监控。

第六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复核和监控项目组各级人员是否遵守相关职业道德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坚持客观、公正,秉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因利益冲突、个人偏见或其他因素影响自己的专业判断及结论;

(二)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避免发生任何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三)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做虚假承诺,误导他人,严禁以任何形式和手段协同委托人实施违法违规的行为;

(四)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持续了解国家财会、税收政策和相关规定,做到及时掌握、准确理解、正确执行。

第六十三条  项目组成员之间、项目负责人与业务质量监控人员之间产生意见分歧,得到解决以后,项目负责人方可提交业务成果。

税务师事务所在业务结论、业务结果提交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