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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业务委托协议履行完毕或解除,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业务委托协议应当明确协议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业务委托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协议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和地点解决争议。
第二十条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业务委托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第二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后,应当获取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管理层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声明。
第三章 业务委派
第二十二条 业务委派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在承接业务或签订协议过程中,根据实施委托事项的需要,成立项目组,配备项目组织结构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织结构一般可设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助理三级。
第二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派能够胜任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税务师事务所在选定项目负责人时,应重点关注其技术专长、经验、已有项目的工作量以及独立性是否符合要求。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最高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并对项目组其他成员的工作进行督导和复核。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由项目负责人选定,是项目具体承办人,主要负责项目组人员安排和指导、底稿复核以及与委托人沟通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助理由项目经理选定,是项目具体细节工作的执行人员,接受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对其工作的安排和指导。
项目组各级人员选定前,应当事先征询成员意见,协调各项目组之间对人员、时间、资源的不同要求。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业务需要,请求本机构内部或外部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专家的工作成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对委托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委托人沟通,根据委托人的指导性资料开展与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相关的必要培训。
第四章 业务计划
第二十九条 业务计划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在承接业务或签订协议过程中,根据实施委托事项的需要,制定的包括工作目标、工作方案、时间安排、业务范围、人员分工、沟通协调、执行程序、保密措施、风险提示等内容的业务实施计划。
第三十条 项目组负责人应当制定业务计划,项目组成员应当参与制定业务计划,并执行业务计划。
第三十一条 制定业务计划应当达到下列目标:
(一)关注与涉税专业服务相关的重要领域;
(二)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三)组织和管理服务过程,以有效的方式执行业务计划;
(四)选择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项目组成员应对预期风险;
(五)指导、监督并复核项目组成员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业务复杂的项目,可以制定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对业务简单的项目,可以将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的相关内容进行合并,制定简化版的业务计划。
税务师事务所参加招投标的,应当认真研究招标业务技术需求,制定的业务计划还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三条 总体业务计划应当落实工作目标,确定工作策略,安排服务时间,界定业务范围,明确人员组织分工,明确必要的沟通环节和程序。
总体业务计划指导具体业务计划的制定。
第三十四条 总体业务计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基本概况、经营状况、行业涉税特点、执行的会计制度和相关税收政策情况等;
(二)对涉税专业服务的风险评估,包括委托人的财务风险、纳税风险、管理风险以及政策风险等;
(三)业务小组成员。在确定业务小组成员时,特别是确定项目负责人时,应充分考虑其从业经验、专业素质等方面。
(四)涉税专业服务工作进度及时间。项目负责人应对涉税专业服务工作的进度及时间做出规划,明确各阶段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涉税资料的交接方式、时间、及预计服务完成时间等。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具体业务计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委托项目情况确定拟执行的服务程序,包括工作程序、沟通程序、报告程序和调整程序等;
(二)根据项目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工作量大小和时间限定等情况,确定时间、步骤和方法;
(三)确定具体工作流程。
第三十六条 执行业务委托协议过程中,发生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情形的,或者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的,可以对业务计划进行适当调整,或者制定补充计划。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情况和委托事项的性质,确定重要风险控制事项。
第三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对制定业务计划履行内部审核、批准等管理程序。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计划编制完成以后,应连同委托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交由税务师事务所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重大项目的工作计划,应经税务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并签署审核和批准意见。业务负责人应重点审核业务计划的下列主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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