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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见分歧解决程序是否实施;
(二)与结论相反的意见是否充分考虑;
(三)业务结果是否履行签字程序;
(四)业务结果提交时间是否及时。
第六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初步服务成果、履行业务质量复核和监控程序后,应将委托人的本期相关纳税信息反馈至委托人,并与委托人沟通,要求其对涉税业务服务事项予以确认或履行签章等必要程序。
第六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和税务机关征管要求,分别归集委托人涉税业务所需的报送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
第六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收到委托人对当期纳税信息的确认信息后,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及时为委托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业务相关手续。
第五节 风险控制
第六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开展业务实施活动过程中,对委托人涉及的宏观因素、行业因素、内控制度、关联交易、重大特殊事项、重大会计差错、税法遵从度等方面进行评估分析,确定风险级别,制定降低风险的防范措施,从而有效降低税务师事务所和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风险。
第六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开展具体业务实施活动过程中,发现资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委托人及时补正;发现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的,应当拒绝采用,并告知委托人涉税风险、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开展业务实施活动过程中,发现委托人财务核算存在会计差错的,应当提示委托人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第七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开展业务实施活动过程中,发现委托人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当要求委托人做出合理解释并根据需要出具相应证明,可要求委托人结合实际情况对未尽税务事项进行处理。
第七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对业务实施范围是否需要延伸和取证是否受到限制进行评价,以获取有效纳税审核资料和证据支持其应用纳税审核方式,以形成专业、可靠的业务成果。
第七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发现委托人有舞弊迹象时,应当修改计划,将此事项提升为重大的风险控制事项,并制定针对性的程序,以确认是否存在舞弊。
当有证据表明委托的确存在舞弊时,应当与委托人适当层级的管理层人员接触,明确告知其后果以及委托人应当采取的措施。当委托人不打算采纳涉税服务人员的建议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评估其风险,并考虑是否解除涉税业务委托协议。
第七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对未提供纳税审核事项发表意见,避免在事实不清、资料不足的情况下,提交不实的业务成果而产生执业风险。
第六节 后续管理
第七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提示委托人,业务实施的成果由委托人进行的涉税业务处理和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完成涉税业务委托事项后,应当提示纳税人对所有必报资料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管理,对备查资料进行装订和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第六章 业务记录
第七十六条 业务记录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在实施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反映执业过程、支持涉税专业服务业务成果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等业务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七十七条 业务记录应保持真实性、完整性和逻辑性。根据业务记录编制形成的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重点突出、条理清晰、结论明确。
涉税服务人员编制工作底稿应当实现下列目标:
(一)记录涉税专业服务过程,支持涉税专业服务结论或意见;
(二)收集与整理涉税专业服务证据,证明涉税服务人员遵循业务规范执行了相应程序;
(三)规范记载涉税专业服务实施情况,为执业质量的比较提供依据;
(四)记录与委托人的意见分歧,防范执业风险。
第七十八条 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的形式,如有视听资料、实物等证据,也可同时采用其他形式。工作底稿通常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业务类工作底稿。
第七十九条 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涉税专业服务项目名称;
(二)委托人及其指向第三人名称;
(三)项目所属期间或截止日;
(四)工作底稿名称和索引;
(五)服务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六)相关证据;
(七)工作底稿编制人签名和编制日期;
(八)工作底稿复核人签名和复核日期。
第八十条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承接、计划、控制和管理业务形成的工作过程记录及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业务委托协议;
(二)业务计划;
(三)业务执行过程中重大问题发现、沟通和处理记录;
(四)业务复核记录;
(五)归档和查阅记录。
第八十一条 业务类工作底稿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按照业务委托协议的要求,对委托人及其指向第三人进行调查,通过记录、复制、审阅、检查、盘点、询问、函证、观察、重新执行、重新分析等方式方法,收集相关证据,形成涉税专业服务结论或意见的工作过程记录及相关资料。
业务类工作底稿可按照业务性质确定具体内容。
第八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收集相关资料作为工作底稿时,可根据资料的重要程度,要求提供人予以确认或在相关资料中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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