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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指引(试行)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1.2号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09-02 | 1406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业务工作底稿编制、修改、复核在时间、权限、签字方面的要求;

(三)业务工作底稿形成档案时限;

(四)档案保管、借阅、销毁要求;

(五)其他业务工作底稿档案相关要求。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组自提交业务结果之日起90日内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按不同客户不同委托业务分别归整,对同一客户不同的委托业务,应分别归整业务档案。

第三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工作底稿进行管理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业务工作底稿的修订是否及时;

(二)业务工作底稿编制是否真实、全面,签字手续是否完备;

(三)以复印件、电子及其他介质等非原件作为业务工作底稿的,是否按制度执行;

(四)业务工作底稿归案是否及时、存放是否安全;

(五)业务档案保管、借阅、销毁是否按程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自提交结果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指引自2019年8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