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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1.1号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09-02 | 261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双方确立代理关系,指派本机构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委托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准备和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扣缴税款报告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以及相关文件,并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服务行为。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代理委托人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做到申报资料齐全、逻辑关系正确、税额(费)计算准确、纳税申报及时。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业务实施、后续管理、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第二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资料收集与关注事项

第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人情况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委托协议、业务计划,要求委托人提供增值税纳税申报所需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书面列示资料清单,并告知委托人进行事前准备。

第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可以通过对委托人进行业务访谈或者调查,对委托人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相关事项进行风险评估,重点关注管理层意图、财务处理、数据归集、税额计算、发票管理、信息传递、政策判断等。

第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关注与委托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者扣缴税款报告表有关的情况,包括: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项目、销售额确认、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第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委托人或其指向的第三人是否符合增值税纳税人条件,重点关注委托人经营以及涉税的特殊情形。

第十条 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其代理人或购买方是否属于扣缴义务人。

第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核对一般纳税人的登记资料,关注是否有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情况,关注其辅导期是否已经期满或需重新实行。

第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是否满足发生在中国境内、是否属于经营性业务活动、是否有偿提供、是否为他人提供等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委托人是否具有符合不征增值税的项目。

第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计税方法适用是否正确。

第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是否准确,重点关注低税率及特殊事项征收率适用情况。

第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以下应税销售额的基本内容:

(一)应税销售额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执行;

(二)委托人各类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取得或编制应税销售额明细表并与原始凭证及财务核算内容核对;

(三)获取定价目录,关注有无价格异常或转移收入的情况,分析当期应税销售额与上期或上年度同期应税销售额异常变动的原因;

(四)各类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税销售额,核对不征税价外费用的实质要件和资料,关注包装物押金增值税处理;

(五)以外币结算的销售额的折算方法是否正确;

(六)应税销售额确认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准确;

(七)核对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发票开具情况,将税控系统数据与企业账面销售额数据进行对比,寻找差异。

第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视同销售行为,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的,税收上是否确认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售额;

(二)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作销售处理并确认收入的,税收上是否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应确认为视同销售行为的,却按照进项税额转出进行处理;

(四)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是否按照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以及组成计税价格进行确定。

第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特殊销售方式下业务的真实性,发票开具的合规性,应税销售额的准确性。特殊销售方式包括折扣销售、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物易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