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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务成果与档案
第四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形成的业务成果一般包括:
(一)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二)经双方约定需出具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四)委托人应当留存备查的资料;
(五)其他相关报告。
第四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在代理申报业务完成后,按照业务委托协议约定,出具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及其他业务成果,应当由双方留存备查;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自2019年8月1日起试行。
附件:
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参考文本)
报告号:
备案号:
_____: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期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进行判断,代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并出具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
贵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贵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提出处理建议,并完成纳税申报。
在服务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增值税相关的材料证明能力,考虑了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存在性和有效性,考虑了证明材料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贵单位提供的委托事项相关资料等实施了计算、判断、验证和职业判断等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服务结果报告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准备
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 _____元;
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_____元;
免税销售额 _____元;
销项税额 _____元;
进项税额 _____元;
上期留抵税额 _____元;
进项税额转出额 _____元;
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_____元;
应纳税额 _____元;
期末留抵税额 _____元;
应纳税额减征额 _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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