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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09-02 | 116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七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业务档案,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税务机关实施涉税专业服务行政监管需要查阅的;

(二)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需要查阅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向委托人提供社会保险费和由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服务的,可以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职业道德水准,维护职业形象,根据《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诚实守信、正直自律、勤勉尽责。

第四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服务协议的约定。

不得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歪曲解读税收政策;不得诱导、帮助委托人实施涉税违法违规活动。

第五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自觉维护职业形象,廉洁从业。

第六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基于业务事实,遵守法律法规。

第七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秉持专业精神和职业操守。

从事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服务,不得与被鉴证人、被审查人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对委托事项存在涉及税收违法违规风险的,应当提醒委托人排除,并审慎评估对业务开展的影响。

第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通过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等途径持续掌握和更新法律法规、办税实务和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对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安全信息、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有效保护和合法合规使用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知悉的涉税数据,不得利用涉税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本守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