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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存在的风险
作为初创、成长型企业,招人难、留人更难,股权激励就成为了咱们的必杀技。于是咱就唱起rap来:快到碗里来,给你权、分你利,一起创业很酷毙。
来源:中杉财税(微信公众号) | 作者:中杉财税 | 发布时间: 2024-09-02 | 1460 次浏览 | 分享到: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因此,若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实股激励,转让对价若低于转让标的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将可能被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转让收入,以调高所得税纳税税基。


       七、准备IPO(A股)的可能障碍

       团队稳定要求:最近三(创业板为两年)年主营业务、董事、高管没有发生重大变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我们建议上市前保证高管团队的稳定,也不要用股权激励方式吸引较多高管加盟。持续盈利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发行前股本超过3000万股(发行后超过5000万股);创业板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因为在实施实股激励中,激励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要作为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在等待期内确认为费用,如此一来股权激励操作将影响公司利润。公司须关注该等影响是否会导致无法达到上市要求的利润水平。

       保证符合股权权属清晰要求的建议:

       1、上市前避免采用授予选择权的实股,授予期股的,行权期应该在上市前届满,保证股权结构的稳定;

       2、上市前代持关系要解除。因此不建议用代持、信托方式对准备上市公司的员工进行实股激励;

       3、虚拟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激励工具转化为实股的时间窗口设定,要避开上市前;

       4、授予的对象若超过200人,应采用员工持股平台进行持股(若未改制为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股东的实股激励对象若超过50人,则须启动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