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9688-673

诚聘精英

专业 诚信 创新 合作 奉献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来源:财政部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09-02 | 157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 等准则。

(一)履行合同成本的组成。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 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 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 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新旧衔接。

企业应当对在首次施行本解释时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本解释,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首次执行本解释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应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四、生效日期

本解释“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