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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1.0号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09-02 | 1137 次浏览 | 分享到:

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包括:海关委托保税核查、海关委托稽查、市场监管部门委托企业信息公示审查、税务机关委托纳税情况审查、司法机关委托纳税情况审查等。

第十八条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是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指派本所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代理纳税申报以外税务事项的基本规范。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包括:涉税信息报告事项代理、发票相关代理、税收优惠代理、涉税证明代理、清税注销代理、建账记账、涉税争议等税务事项的代理业务。

第十九条 其他涉税服务业务指引是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指派本所涉税服务人员,向委托人提供本基本指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所述业务以外的其他涉税服务的基本规范。

其他涉税服务业务包括:涉税培训、涉税信息技术服务等。

第二十条 具体业务指引是指按照不同税种、行业或者业务种类制定的指导具体业务实施的操作流程和执业标准。

    具体业务指引的制定,应当按照总则(含业务定义、业务承接与委派、业务计划、业务记录的特殊要求)、具体业务实施的流程(含资料归集、关注事项、业务准备和业务的实施等)设计章节条款。章节的名称可根据业务的内容设定。

第二十一条 释义是对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的各个指引中某些条款、词语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的解释和说明,或者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变化,对指引相关条款作出的修正或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基本指引自2019年8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