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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
——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
来源:上交所官方网站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09-02 | 102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并上市的,保荐人应当对上市公司本次证券上市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发表意见。

转板公司申请向本所科创板转板的,保荐人应当逐项说明转板公司是否符合《转板办法》规定的转板条件,详细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第十三条 保荐人应当说明对发行人证券上市或转板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包括持续督导事项、持续督导期限、持续督导计划等内容。

第十四条 本指引的规定是对上市保荐书内容的最低要求。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或转板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均应当说明。

第十五条 保荐人报送上市保荐书后,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转板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本次证券上市条件或转板条件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对上市保荐书进行补充、更新。
发行人、上市公司发行完成后,保荐人应当结合发行情况更新上市保荐书,就发行人市值及财务指标等是否符合选定的上市标准、上市公司本次证券上市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发表明确结论意见,并将更新后的上市保荐书提交本所。

第十六条 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人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字,加盖保荐人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

第十七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9年3月1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上证发〔2019〕24号)及本所于2021年7月23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转板上市保荐书》(上证发〔202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