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聘精英
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对申请文件进行更改。
第十条 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于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所规定的途径以电子文档形式向本所报送工作底稿,保荐人还应当同时报送验证版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或者转板报告书,供监管备查。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适用简易程序的,保荐人应当于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工作底稿和验证版募集说明书。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一)申请文件不齐备且未按要求补正;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因证券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业务活动、证券市场禁入,被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被证券业协会采取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等相关措施,尚未解除;
(三)对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本次交易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对于转板公司转板的,转板公司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回购等事项;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本所受理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的申请文件,并不表明申请文件符合法定要求,也不表明本所同意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的申请。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上证发〔2023〕44号)同时废止。
Copyright © 2023-2033,版权所有 ©中杉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