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一、证券发行
注册制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公开发行的认定
-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 •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二、证券交易
交易场所
公开发行证券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交易方式
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三、禁止的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证券、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
操纵市场
禁止集中资金优势联合买卖、串通交易、自买自卖、虚假申报、诱导交易等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虚假陈述
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四、信息披露
基本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中期报告(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
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应立即报送并公告
五、投资者保护
- • 适当性管理:证券公司应了解投资者情况,销售匹配的产品和服务
- • 举证责任倒置: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中,证券公司应证明不存在误导欺诈
- • 代表人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 • 先行赔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证券公司可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先行赔付
- • 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六、上市公司收购
- • 持股达5%时应报告和公告(举牌),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 • 持股达30%继续收购的,应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
- • 收购要约期限不少于30日,不超过60日
- • 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票
七、证券公司
业务范围
- •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
- • 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融资融券
- • 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自营
- • 其他证券业务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经纪+咨询+财务顾问5000万元;承销+保荐+融资融券+做市+自营之一1亿元;两项以上5亿元。
法规原文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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