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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通过:1997-02-23 施行:2007-06-01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一、合伙企业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债务的,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财产份额为限。

二、设立条件

  •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三、合伙事务执行

  • •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 • 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 • 利润分配按合伙协议约定,未约定的按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的平均分配
  • •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四、有限合伙企业特别规定

人数限制

2人以上50人以下,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企业,不得以劳务出资

五、入伙与退伙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包括协议退伙、通知退伙、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退伙人对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解散与清算

  • •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 •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 •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规原文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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