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一、合伙企业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债务的,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财产份额为限。
二、设立条件
-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三、合伙事务执行
- •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 • 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 • 利润分配按合伙协议约定,未约定的按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的平均分配
- •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四、有限合伙企业特别规定
人数限制
2人以上50人以下,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企业,不得以劳务出资
五、入伙与退伙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包括协议退伙、通知退伙、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退伙人对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解散与清算
- •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 •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 •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规原文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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