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历经多次修正和修订,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1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1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二、注册资本与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 • 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出资
- •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并承担赔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资本为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
- • 发起人应在公司成立前按认购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 • 可发行面额股或无面额股
三、组织机构
股东会
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重大事项
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3人以上,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经营计划
监事会
3人以上,含职工代表不低于1/3,监督董事和高管
注: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可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或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设监事)。可设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
四、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五、股权转让
-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
- •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 转让已认缴但未届期限的股权,由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
- •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可依法转让,公司章程可有限制
六、公司财务与会计
- • 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 分配税后利润应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达注册资本50%可不再提取)
- • 有限责任公司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 • 股份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润(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七、合并、分立与减资
- • 合并: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承继
- • 分立: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 减资:应按比例减少,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 • 增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优先认缴权(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八、解散与清算
公司解散事由:
-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
- • 股东会决议解散
- • 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 •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
法规原文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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