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加油的油票,从这个月起不能抵了
11月1日起,全国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全面推行“交易即开票”。很多企业还没意识到,这个变化真正卡住的不是加油站,而是用车企业的进项。
过去常见的做法是:司机个人垫资加油,拿回油票,企业报销入账、抵扣进项。新规之后,这条路走不通了。发票抬头取决于付款方,个人通过第三方支付或现金付款产生的油票,抬头默认是“个人”,购买方为自然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个人抬头的油票,增值税进项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两项权益可能同时失去。对于车队规模大、油费占成本高的物流和运输企业,这不是小数目。
更隐蔽的一个坑在加油卡。新规要求充值环节和消费环节只能二选一作为发票来源:充值时开了“不征税”普通发票,后续加油就不能再开专票,进项永久无法抵扣;想要专票,就必须充值时不开票,等每次实际加油后逐笔开。选错了,没有补救机会。
老板需要判断的只有一件事:公司现在的油费,是谁在付。 如果是司机个人垫付、事后报销,那么从11月起,这部分成本在税上的待遇已经变了。物流企业加快转向对公直付,款项从企业账户直接支付给加油站,系统归集抬头为企业的专票,每笔油费同时关联到运单和车辆。路径换了,票才能回来。
财务总监的责任落在“付款主体”上。 油费能不能抵,不取决于发票开得对不对,取决于钱是从谁的账户出去的。总监需要确认的是:公司是否还有“个人付款、企业报销”的油费通道在运行;如果有,这个通道从11月起产生的每一张个人抬头油票,都是已经发生但无法抵扣的沉没成本。同时,加油卡充值环节的开票选择一旦做出就不可逆,签字确认那个选项的人,需要知道自己选的是“能抵”还是“不能抵” 。
基层财务的动作清单只有三步:
· 拒收个人抬头的成品油发票,无论金额大小;
· 核对公司加油卡在充值环节是否误开了“不征税”发票,如已开且金额重大,向总监书面报告;
· 在报销审核中增加一条:油票抬头与付款账户名称不一致的,退回补说明或不予受理。
油费一直是真的,但票能不能用,从11月起由“谁付的钱”决定。 把付款主体从个人转到企业,比事后找票补救,成本低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