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准则概述
企业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披露分部信息。企业应当以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
二、报告分部的确定
业务分部
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提供单项或一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其他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
地区分部
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在一个特定的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在其他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
10%重要性标准
- • 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或以上
- • 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中较大者的10%或以上
- • 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0%或以上
三、分部信息的披露
企业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对于主要报告形式,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利润(亏损)、分部资产总额和分部负债总额等。
75%门槛
报告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合计额占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5%的,应当将其他的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直到该比重达到75%。
法规原文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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