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关联方的认定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构成关联方的情形
- • 该企业的母公司、子公司
- •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 •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 •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 •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二、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常见交易类型
- • 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
- • 提供或接受劳务
- • 担保、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 • 租赁、代理
- •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 许可协议、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三、披露要求
- • 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名称、业务性质、注册地、持股比例等信息
- • 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
- • 交易要素至少包括:交易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和条款、定价政策等
法规原文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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