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准则已于2020年被修订后的保险合同准则替代。
一、准则概述
本准则规范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再保险的分类
- • 分出业务:再保险分出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业务
- • 分入业务:再保险接受人接受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
二、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分出保费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摊回分保费用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从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三、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分保保费收入
- •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确认分保保费收入
- •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计算确定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 •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赔款通知时确认分保赔付支出
四、列报
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和负债不应当与相关原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互抵销。
单独列报项目
- • 利润表中应当单独列示: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支出等
- • 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单独列示: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付分保账款等
法规原文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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