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准则已于2020年被修订后的保险合同准则替代。
一、准则概述
本准则规范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分类
- • 人寿保险合同
- • 非人寿保险合同
- • 根据风险转移程度,可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二、保费收入
非寿险合同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时予以确认。
寿险合同
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时予以确认。
三、保险合同准备金
准备金的种类
-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非寿险业务为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 • 未决赔款准备金:为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 • 寿险责任准备金:寿险业务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 •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业务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四、赔付支出
保险人应当在确定赔付支出义务的当期,按照确定的方法对赔付支出义务进行合理估计,计入当期损益。
理赔费用
保险人在处理赔付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当期损益。
法规原文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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