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准则概述
本准则规范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的会计处理。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包括矿区权益的取得、油气勘探、油气开发和油气生产等阶段。
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的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是指矿区的勘探、开发和油气生产等活动。
二、矿区权益
矿区权益的确认
矿区权益是指企业取得的在矿区内勘探、开发和生产油气的权利。企业取得的矿区权益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或油气资产进行确认。
矿区权益的计量
矿区权益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取得矿区权益时发生的评估费、法律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应当计入矿区权益成本。
三、勘探支出
勘探支出的处理
- • 钻井勘探支出在确定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前,应当予以资本化
- • 在完井一年后仍未能确定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费用化
- • 非钻井勘探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四、开发支出与折耗
开发支出是指企业为了获得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进行的开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开发支出应当予以资本化,作为油气资产进行核算。
折耗方法
油气资产应当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计提折耗。企业应当根据油气资产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折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法规原文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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