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一、投资类型界定
子公司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
联营企业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
合营企业
按照合营安排准则判断确定的合营企业
二、初始计量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按照企业合并准则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中介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 • 支付现金: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含直接相关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 • 发行权益性证券:按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确定
- • 债务重组:按债务重组准则确定
三、后续计量
成本法
适用于: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 • 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 • 追加或收回投资调整成本
- •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权益法
适用于: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 • 按应享有/分担的净损益份额确认投资收益
- • 确认其他综合收益并调整账面价值
- • 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亏损确认限制: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四、处置与转换
- • 处置: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 • 权益法转成本法:因追加投资能够实施控制的,按原账面价值加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初始成本
- • 成本法转权益法:因处置部分投资丧失控制的,剩余股权能够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权益法核算
- • 权益法转金融工具: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改按金融工具准则核算
五、减值
投资方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法规原文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PDF)
#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企业合并#联营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