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准则概述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本准则的核心变化是承租人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采用统一的"使用权模型"进行会计处理。
租赁的识别
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二、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使用权资产
承租人应当按照成本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初始计量,包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租赁负债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租赁付款额包括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等。
豁免规定
- • 短期租赁(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可以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 • 低价值资产租赁可以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三、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
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并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
经营租赁
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出租人应当继续确认经营租赁资产,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认租赁收入。
法规原文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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