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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法律法规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发布:2006-02-15 施行:2007-01-01

本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与范围

定义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 •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 •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 • 已出租的建筑物

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 • 自用房地产
  • • 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二、确认和初始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 (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 (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三、后续计量

成本模式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 • 建筑物:适用固定资产准则
  • • 土地使用权:适用无形资产准则

公允价值模式

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 • 不计提折旧或摊销
  • • 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重要提示: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

四、转换

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转换:

  • (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 (三)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 (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五、处置与披露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披露要求

  • • 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
  • • 采用成本模式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
  •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 • 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 • 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

法规原文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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