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一、存货的定义与确认
存货定义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确认条件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注: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二、存货的初始计量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采购成本
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加工成本
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其他成本
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不计入存货成本的费用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
-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三、发出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
企业应当采用以下方法之一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先进先出法
假定先购入的存货先发出,按购入顺序逐笔计算发出成本
加权平均法
按期初存货数量和本期购入存货数量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计算
个别计价法
适用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
四、存货跌价准备
计量原则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 • 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用其生产的产成品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材料按成本计量
- • 为执行销售合同持有的存货: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可变现净值
- • 持有存货数量多于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计提方法
- • 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
- • 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
- • 与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
跌价准备转回
资产负债表日,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五、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金额,当期转回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 (四)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法规原文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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