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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法律法规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发布:2006-02-15 施行:2007-01-0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准则概述

本准则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短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

中期财务报告的类型

  • • 月度报告
  • • 季度报告
  • • 半年度报告

二、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基本组成部分

  • • 资产负债表
  • • 利润表
  • • 现金流量表
  • • 附注

简化要求

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应当按照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原则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三、确认与计量原则

核心原则

  • • 企业在中期财务报表中应当采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
  • • 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
  • • 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
  • • 在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除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待摊之外,企业都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

四、重要性

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中期的重要性时,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预计年度经营成果。重要性程度的判断需要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比较财务报表

企业在中期财务报表中应当提供上年度可比中期的财务报表以及本中期和年初至本中期末的财务报表,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法规原文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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