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14年1月27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准则概述
本准则规范企业在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是指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使企业参与其他主体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可变回报的权益。
二、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
主要披露内容
- • 企业集团的构成:子公司名称、主要经营地、业务性质、持股比例
- • 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持股比例、当期损益、股利、主要财务信息
- • 使用企业集团资产和清偿债务的重大限制
- • 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相关信息
三、在合营安排和联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
重要合营/联营企业
应当披露名称、主要经营地、关系性质、持股比例、会计处理方法、主要财务信息等。
不重要的合营/联营企业
应当分别就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两类披露账面价值合计数和按持股比例计算的相关金额合计数。
四、在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 • 结构化主体的性质、目的、规模、活动及融资方式
- • 在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 • 在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最大损失敞口及其确定方法
- • 向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的意图
法规原文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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