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准则概述
本准则规范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
核心核算方法
企业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该方法要求企业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分析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根据该差额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二、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负债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三、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除特殊情况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特殊情况包括:商誉的初始确认;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部分。
计量原则
- • 当期所得税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
- • 递延所得税应当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 • 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应当折现
法规原文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PDF)
#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