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
一、持有待售类别的分类
企业主要通过出售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划分条件
- • 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
- • 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
二、持有待售的计量
初始计量
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后续计量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不应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续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
三、终止经营
终止经营是指满足条件之一的、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且该组成部分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 • 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
- • 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
- • 该组成部分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法规原文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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