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准则概述
本准则规范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包括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等。
记账本位币
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企业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按规定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记账本位币的确定因素
- • 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的销售价格
- • 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
- • 融资活动获得的货币以及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所使用的货币
二、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初始确认
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资产负债表日
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折算方法
- •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 • 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 • 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或近似汇率折算
- • 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
处置境外经营
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的,应当按处置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法规原文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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