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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法律法规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发布:2006-02-15 施行:2007-01-01

本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与确认

固定资产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确认条件

  •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固定资产

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

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三、后续计量与折旧

折旧原则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年限平均法

按预计使用年限平均分摊

工作量法

按实际工作量分摊

双倍余额递减法

加速折旧方法

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方法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四、处置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五、披露要求

  •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 (四)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 (五)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 (六)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法规原文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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