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与确认
固定资产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确认条件
-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固定资产
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
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三、后续计量与折旧
折旧原则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年限平均法
按预计使用年限平均分摊
工作量法
按实际工作量分摊
双倍余额递减法
加速折旧方法
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方法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四、处置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五、披露要求
-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 (四)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 (五)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 (六)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法规原文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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