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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法律法规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发布:2006-02-15 施行:2007-01-0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准则概述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指企业第一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

二、主要衔接规定

追溯调整项目

  • • 长期股权投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全额冲销
  • • 投资性房地产:有确凿证据表明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按公允价值计量
  • • 弃置费用: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增加资产成本并确认负债
  • • 辞退福利:满足条件的,确认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 • 所得税: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追溯调整暂时性差异
  • • 金融资产:重新划分为四类并按相应方法计量

三、列报要求

首份年度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上年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比较信息。对于原未纳入合并范围但应纳入的子公司,应当纳入合并范围;对于原已纳入但不应纳入的,不应纳入。

法规原文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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