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核心区分原则
- • 不能无条件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合同的义务 → 金融负债
- • 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 权益工具
二、复合金融工具与库存股
复合金融工具
企业发行的非衍生工具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应于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价值。
库存股
回购自身权益工具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不得确认金融资产。
三、风险披露
- • 信用风险披露: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信用风险管理实务、担保物和信用增级
- • 流动性风险披露:金融负债到期期限分析
- • 市场风险披露: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的敏感性分析
法规原文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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