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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法律法规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

发布:2014-06-20 施行:2014年度及以后期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14年6月20日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自2014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施行。本准则已于2017年被再次修订。

一、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核心区分原则

  • • 不能无条件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合同的义务 → 金融负债
  • • 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 权益工具

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 • 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 • 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三、风险披露

信用风险

披露最大信用风险敞口、可利用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信息、已逾期或已减值金融资产信息。

流动性风险与市场风险

披露金融负债到期期限分析,以及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的敏感性分析。

法规原文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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