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注:本准则已于2017年修订)
一、准则概述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金融资产转移的两种方式
- • 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 • 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过手安排")
二、过手安排的三个条件
- 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 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 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三、终止确认与继续确认
终止确认
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继续确认
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整体。
继续涉入
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判断是否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未放弃控制的,应当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法规原文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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