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准则概述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本准则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种类型。
企业合并的类型
- •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
- •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
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会计处理原则
- • 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
- • 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
- • 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 •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购买法
购买方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为购买日在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商誉的确认
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
负商誉的处理
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复核后计入当期损益。
法规原文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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