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06年3月9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准则概述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基本原则
- •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 • 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等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与其固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
- • 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二、确认和计量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分别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
资产类别
- • 货币资金
- • 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利息
- • 买入返售证券、其他应收款
- • 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
- • 其他投资
投资范围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金融产品,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
- • 国债
- • 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
- • 可转换债
- • 投资性保险产品
- • 证券投资基金
- • 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
三、收入与费用
收入项目
- • 存款利息收入
- •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 投资处置收益
- • 其他收入
费用项目
- • 交易费用
- • 受托人管理费
- • 托管人管理费
- • 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 • 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 • 其他费用
四、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
资产负债表
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示。
净资产变动表
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的净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法规原文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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