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准则概述
本准则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潜在普通股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二、基本每股收益
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计算公式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 + 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 × 已发行时间 ÷ 报告期时间 - 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 × 已回购时间 ÷ 报告期时间
三、稀释每股收益
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调整事项
- • 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 •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 •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四、列报与披露
- •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 •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
- • 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法规原文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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