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一、准则概述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债务重组方式
- • 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 • 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 • 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
- • 以上方式的组合
二、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以成本计量:
存货
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当前位置和状态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
固定资产
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其他成本。
无形资产
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损益确认: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以资产清偿债务
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其他条款
债务人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务。
四、披露要求
债权人披露
- • 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权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 • 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
债务人披露
- • 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务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 • 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
法规原文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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