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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法律法规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发布:2014-01-27 施行:2014-07-0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14年1月27日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准则概述

本准则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

控制的定义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二、合并范围

纳入合并范围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可分割部分、结构化主体等)纳入合并范围。

不纳入合并范围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只应当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

三、合并程序

主要合并抵销事项

  • •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销
  • •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相互抵销
  • •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收入和成本应当相互抵销
  • •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资产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抵销

四、特殊事项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应当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存在,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

少数股东权益

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

法规原文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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