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允许变更的条件
-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 •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追溯调整法
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二、会计估计变更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未来适用法
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三、前期差错更正
重要的前期差错
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不重要的前期差错
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直接调整发现当期的相关项目。
四、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有关的下列信息。
- • 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 • 会计政策变更对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 • 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及其对当期的影响数
- • 前期差错的性质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
法规原文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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