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准则概述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
借款费用的组成
- • 借款利息
- • 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
- • 辅助费用
- • 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二、借款费用的确认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 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专门借款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一般借款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四、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暂停与停止
暂停资本化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停止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判断
- •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 • 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
- • 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法规原文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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