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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法律法规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发布:2006-02-15 施行:2007-01-0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准则概述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本准则中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资产组定义

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二、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减值迹象

  • • 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
  • • 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 • 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
  • • 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 • 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 • 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预期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三、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

四、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确认原则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不得转回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五、商誉减值的处理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减值测试步骤

  1. 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2. 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3. 比较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
  4. 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法规原文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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